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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双公示”目录编制填报表

附件1

部门“双公示”目录编制填报表

 

填报单位:   市农业委员会           领导签字: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2017     5   19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备注

1

植物检疫证核发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涉及农业部门的由市农业委审批,涉及林业部门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2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实施

3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取得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或者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或者生产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取得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法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实施

4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法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实施

5

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回收义务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法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6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法人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7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8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法人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9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法人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0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法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1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2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3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4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法人或自然人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5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动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但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6

违法试验研究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7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8

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2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未尽检测、监管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

冒用、伪造、转让、转借农产品质量标志、扩大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范围及绿色农产品使用禁用药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6

承包地违法使用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国土、林业)依法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法人或自然人

 

28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法人或自然人

 

29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0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1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2

销售无明显标识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4

无证或违法使用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5

违法销售蚕种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6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7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8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9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1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2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3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4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5

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的;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证书、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6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其他污染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7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8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9

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娄底市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1.行政决定类别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2.设定依据不能只填文号,应填具体内容。

 

3.行政相对人类别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附件3

“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填报部门:娄底市农业委                    填报时间:2017.5.17

 

姓名

单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负责人

唐正伟

市农委

总农艺师

8314461

13973864418

 

成建军

法规科

科长

8387880

18073881769

 

严梦初

信息科

科长

8328805

18073887985

联络员

王燕子

法规科

副科长

 

18973838961